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漆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2015年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漆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阳光花园C区3栋2单元301室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500元人民币的毒品。李某某支付了现金5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漆某某。
2019年11月11日,李某某微信转账700元人民币毒资给被告人漆某某购买毒品。因被告人漆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李某某未拿到毒品。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漆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慧园街6栋7号302室向熊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一次毒品。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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