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鹤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峰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漆某某驾驶鄂Q****6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鹤峰县**镇**村**组马某某住宅院坝驶出,向南进入该户入户公路一弯道时,误将油门当刹车。紧张之下,漆某某为避免擦撞停放在公路东侧的鄂Q****7号小型客车,即向右打方向盘;为防止车辆掉入公路西侧坎下,随即向左猛打方向盘。此时,漆某某发现正在前方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57岁),即向右打方向盘避让;慌乱中,剐蹭鄂Q****7号小型客车后,撞击、碾压来不及躲避的王某某,随后撞到公路东侧石堆上停下。
被害人王某某因救治无效,于当日13时许在鹤峰县中心医院死亡。经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因车辆撞击、碾压致腹腔脏器破裂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漆某某积极施救,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董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鹤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入户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驾驶技术生疏,临危处置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武云
检察官助理:邓琴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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