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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甲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住甘肃省漳县******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7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8日、4月28至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漆某甲在漳县**镇**村**社自己家中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自己无号牌三轮汽车前往漳县**镇**村朋友家拜年,行驶至漳县金钟镇尖子村常家咀社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张某某撞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被告人漆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某送至漳县中医院后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漆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漆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04.1mg/lOOml。

2017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漆某甲在漳县**镇**村**社漆某乙的药铺和漆某乙一起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的圣火神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漳县公安局**派出所报到,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涉嫌危险驾驶后向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被告人漆某甲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漆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02.4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龙

                              2019年6月28

附:

    1.被告人漆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1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补充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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