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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漆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县**大道**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漆某甲在实际并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颜某乙、陈某丙等三人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20560元。此后,漆某甲失联。案发后,漆某甲将所骗钱款退还至埇桥分局支河乡派出所。

被告人漆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晚在浦江县**大道***号**集团内被浦江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丙、颜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2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漆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琴

                              2020922

                           

附件:1.被告人漆某甲被监视居住于浙江省金华市**县**大道**厂宿舍,联系电话13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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