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Z668号
被告人漆福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月;201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福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漆福林与同案犯蒲某某(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经过事先商量后,携带专用撬锁工具,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33号星悦广场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两人分工合作,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奇蕾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950元)盗走,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销赃所得瓜分耗用。
被告人漆福林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福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漆福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漆福林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光盘一张;
4.证据列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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