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漳州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六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龙海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冷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599******。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5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漳州市**开发有限公司**,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小区**幢**室。因犯行贿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日注册成立,厂址位于龙海市**镇**村,主要从事渔港码头的开发、经营管理等业务。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公司**即被告人高某某决定,由公司**许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工人在公司范围内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荒料和砂包土,供应给福建**有限公司用于龙海市**镇**村沿海道路及护浪堤工程项目的建设。经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龙海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漳州**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的饰面用花岗岩荒料为5212.51立方米,价值1235360元;非法开采的沿海道路回填土(砂包土)体积为28482.18立方米,价值14241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龙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37777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非法采矿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非法采矿犯罪负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漳州**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艳梅

检 察 官:杨伟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0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