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潘业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服务所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被告人潘业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业平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潘业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9日、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潘业平多次以给他人找关系胜诉、诉讼保全、取保候审、办理小孩入学等事宜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749.1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潘业平为被害人肖某某代理民事案件,肖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要求潘业平上诉,潘业平未上诉,2017年10月,潘业平以找人疏通关系才能胜诉为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8年4月,以同样理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2018年5月,田某某因其亲戚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联系潘业平咨询。潘业平向田某某宣称已经搞定,以找人办取保候审为由骗取人民币6万元,以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8万元。后田某某发现被骗,反复联系潘业平还钱,潘业平归还人民币8万元。
3.2017年10月,被害人高某某因丈夫和儿子被刑事拘留,联系被告人潘业平,潘业平以找关系、缴纳保证金等理由,多次骗取高某某共计人民币206万元。后高某某儿子邵某某被释放,以不还钱就报警的方式,逼潘业平归还人民币95万。
4.2018年4月,潘业平代理被害人李某甲货款纠纷诉讼,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后潘业平在案件未起诉的情况下,以缴纳诉讼保全费为由,两次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共计240万元,后以借给法官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54万元,共计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94万元。
5.2018年1月,被告人潘业平以帮助林某甲弟弟林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需要疏通关系为由,两次骗取林某甲、黄某甲共计人民币80万元。
6.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潘业平以申请法院再审为由,以代理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宗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7年8月25日,潘业平提出可以保证法院不拍卖被害人名下车辆和房产为由,骗取宗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宗某某反复催要,潘业平归还人民币6.8万元。
7.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潘业平代理被害人董某某的民事案件,在案件二审中,潘业平以需要给法院送礼才能胜诉为由,骗取董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案件二审董某某败诉。潘业平提出可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8年6月至7月,潘业平以打点法官等为由,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8万元。
8.2018年5月,被告人潘业平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陪被害人姜某某开庭。后潘业平提出该案可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以交诉前保全费、打点费、鉴定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58万,后姜某某发现该案没有在鼓楼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要去司法局投诉,潘业平归还人民币60万元。
9.2016年6月,被告人潘业平为被害人翟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判决后,潘业平以执行需要保全费用、打点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85万元。
10被告人潘业平为向邱某某借款,谎称自己名下有多处房产和汽车,2018年3月,潘业平骗取邱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11.2015年5月,被告人潘业平帮被害人黄某乙代理黄某丙诉江苏南京**饮食有限公司、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南京**饮食有限公司向黄某丙支付货款,孟某某承办部分连带责任,后该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孟某某名下除本市秦淮区的一套房产被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潘业平向法院申请执行孟某某厦门房子为借口,先后以好处费、打点关系等理由骗取黄某乙人民币195万。
12.被告人潘业平自2014年起,以法院保全垫资等为由,骗取多人借款共计人民币7627.9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借款人民币299.5万元,骗取吴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
(2)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祝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
(3)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借款人民币350万。
(4)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
(5)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借款人民币573.9万元。
(6)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借款人民币218万。
(7)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耿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
(8)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借款人民币790万。
(9)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借款人民币330万。
(10)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叶某甲借款人民币120万。
(11)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叶某乙借款人民币470万。
(12)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业平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春借款共计人民币4036.5万元。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潘业平被民警带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二坂桥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流水明细、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杨某甲、袁某某、屈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董某某、肖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姜某某、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业平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业平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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