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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亮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潘亮,男,2000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南部县**镇**村**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潘亮在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70号二楼**茶府,采取将茶楼玻璃破坏的方式,进入该茶楼,将该茶楼吧台内现金人民币21674元盗走,为逃避追查,潘亮将该茶楼内的监控主机盗走后丢弃,现已归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897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亮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潘亮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潘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亮现羁押于彭州市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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