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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伟建盗窃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潘伟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又因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伟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凌晨,潘伟建窜至淮阴区前进街龙门

花甲店内,采取投锁的方式盗窃现金400元;

   2、2020年3月9日凌晨,潘伟建窜至淮阴区御景园11-2

号德润冷饮牛奶店,采取投锁的方式,盗窃店内现金800元;

3、2020年3月24日凌晨,潘伟建窜至清江浦区乾隆御景门口艾文理发店内,采取开铋的方式,盗窃店内现金230元;

4、2020年3月24日凌晨,潘伟建窜至清江浦区乾隆御景门口的洋仔小吃店,采取开锁方式,盗窃店内现金475元。潘伟建将窃得的现金用于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潘伟建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伟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伟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伟建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潘伟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伟建(1519536****)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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