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潘伟阳,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8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伟阳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至8月25日间,被告人潘伟阳通过微信联系嫖客后,介绍李某某、唐某某及微信号“yxcq11”、“henn1131490”、“Fei658192”的卖淫女等5人到本区刺桐路宜尚PLUS酒店、美食街皇胜酒店等地卖淫7次,从中抽取每次人民币200-500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提成,非法获利合计2050元。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潘伟阳在鲤城区**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人员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伟阳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伟阳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伟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伟阳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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