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潘传职,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传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传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肖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潘传职在平阳县鳌江镇开设赌场,以打扑克牌“32张”比大小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累计人民币1950元。其间,被告人潘传职在赌场中帮忙望风3天。同月29日下午,被告人潘传职及肖某某在平阳县**镇**社区**村**路**号门前空地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且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1名,收缴头薪人民币350元及赌资人民币33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甲、朱某某、徐某某、诸某某、郑某某、谢某甲、余某某、黄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黄某丙、谢某乙、吴某某、尤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传职及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传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传职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传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传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秀明
检察官助理 章博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传职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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