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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兆奇违法发放贷款、职务侵占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潘兆奇,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76********,汉族,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行长,住营口市站前区**号**。2019年4月10日被营口市西市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西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兆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潘兆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事实

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潘兆奇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多次违反国家规定,干扰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委员独立发表决策意见,通过改票的方式更改审贷会决议,后经其最终签批,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2,642.101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2月22日,**银行总行依据改票后形成的审贷会决议,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77828万元。同年3月至2018年9月,向该企业发放贷款425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进入不良。

2、2017年3月7日,**银行总行依据改票后形成的审贷会决议,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授信47300万。同年3月至2018年3月,向该企业发放贷款28652.1015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进入不良。

3、2017年8月22日,**银行总行依据改票后形成的审贷会决议,为**实业(大连)有限公司授信4000万元。同年9月至12月,向该企业发放贷款400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进入不良。

4、2017年9月12日,**银行总行依据改票后形成的审贷会决议,为大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信900万元。同年9月29日,向该企业发放贷款900万,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企业已偿还本息693.87万元,剩余贷款及利息已进入不良。

5、2018年8月7日,**银行总行依据改票后形成的审贷会决议,为辽宁**物资燃料有限公司授信2000万元。同年10月31日,向该企业发放贷款100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为关注一级状态。

6、2018年9月18日,**银行总行依据改票后形成的审贷会决议,为辽宁**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授信9640万元。同年9月27日,向该企业发放贷款264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为关注状态。

7、2018年11月16日,**银行总行依据改票后形成的审贷会决议,为营口**环保彩印有限公司授信1200万元。同年11月28日,向该企业发放贷款120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为关注状态。

二、被告人潘兆奇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

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潘兆奇利用担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姜某某、周某某、景某某等人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该行综合费用,形成“小金库”,并将其中的139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兆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兆奇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天雯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潘兆奇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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