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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先明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潘先明,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2********,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巷**号;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8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8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五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先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潘先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升伟广场农贸市场内连续实施扒窃,先趁被害人杨某甲不备,盗走其挂在手推婴儿车上的粉色塑料口袋一个,口袋内有乐视手机一部、黑色钱包等物品;接着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的红米手机一部;后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乐视手机价值100元、小米手机价值400元、oppo手机价值700元,总价值1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杨某乙、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先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先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先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先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先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先明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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