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潘光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光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潘光华在合浦县廉州镇丁头坡路水元素美发店门前,将一小包疑似毒品氯胺酮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后被当场抓获,从陈某某处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79克),从潘某某处缴获毒资300元人民币及作案用手机一台。 经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缴获疑似氯胺酮进行鉴定,未检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光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贩卖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潘光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光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光华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二张。
4、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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