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潘兴远,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兴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兴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镇江**号王某某住宅,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棍等工具,正在撬窗准备入户实施盗窃时,因看到有人过来,被告人潘兴远遂逃跑,盗窃未能得逞。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镇**村**街**号黄某甲住宅内,盗走黄某甲放于该住宅二楼卧室桌上的四包七匹狼(软灰)香烟(价值人民币84元)。
3、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乐**住宅一楼潘某甲经营的**餐厅内,盗走潘某甲放于该餐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下同)350元。
4、2020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住宅一楼潘某甲经营的**餐厅内,盗走潘某甲放于该餐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1820元。
5、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镇**村**号潘某乙住宅内,盗走潘某乙放于该住宅四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现金2000元。
6、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镇**村**号潘某乙住宅内,盗走潘某乙放于该住宅四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现金10500元。
7、202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镇**村**号潘某乙住宅内,盗走潘某乙放于该住宅四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现金800元。
8、2020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南安市**镇**村**号潘某乙住宅内,盗走潘某乙放于该住宅四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现金1800元。
9、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黄某乙住宅内,盗走黄某乙放于该住宅一楼厨房冰箱里的一盘虾(无法鉴定)和两瓶百威啤酒(价值10元)。
10、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黄某丙住宅内,盗走黄某丙放于该住宅一楼鞋柜上皮包内的现金1200元。
11、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黄某丁住宅内,盗走黄某丁放于该住宅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现金500元和三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现金80元。
12、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兴远到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杜某某住宅内,盗走杜某某放于该住宅一楼茶几抽屉里的两包硬中华香烟(价值90元)和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一枚黄金戒指(价值2429.35元)。
2020年9月30日17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房附近抓获被告人潘兴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甲、潘某甲、潘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兴远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兴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兴远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兴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兴远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兴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兴远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兴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承奎
检察官助理郑少锋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兴远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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