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潘刘生,曾用名潘呀仔,绰号绰号“老鬼”、“马骝”,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耀杰,绰号“肥仔”,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9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5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1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经密谋后,由被告人陈耀杰驾驶一辆套牌粤AUK****号丰田锐志白色小汽车,搭乘被告人潘刘生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峡山工业园欧雅陶瓷有限公司门前,被告人潘刘生负责用喉钳撬开大货车油箱盖,将抽油管插入大货车油箱,被告人陈耀杰负责开关油泵抽油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超的皖SB****号大货车的柴油。盗后,将柴油运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多元。
同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耀杰驾驶粤AUK****号小汽车搭乘被告人潘刘生去到广州市黄埔区信华路某某深沿江高速路出口,发现被害人陈某生的粤ADT***号欧曼牌大货车停靠在路边,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盗走该大货车的柴油。盗后,由被告人陈耀杰驾车去到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广某甲快速路沧头服务区停车场处,两人再次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秦某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皖K9F****号大货车的柴油。盗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准备将柴油运到广州市花都区销赃。途经广州市白云区北二环蚌湖收费站时,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被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陈耀杰驾驶的粤AUK****号小汽车上搜获喉钳、油泵等作案工具一批,盗窃的柴油1000公斤(价值人民币8305元)。
2018年8月8日凌晨,沈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粤A3Q****号黑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乘被告人潘刘生去到广某乙高速肇庆市高要区蚬岗服务区,趁大货车司机熟睡之机,由被告人潘刘生负责用工具撬开大货车油箱盖,将抽油管插进大货车油箱,沈某某负责开关油泵抽油的方式,分别盗走了被害人罗某森的桂KL****号大货车200多升柴油,被害人唐某模的桂D*****号大货车300多升柴油,合计价值人民币3500多元。盗后,将柴油运到广州市花都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辆小汽车、喉钳、油泵等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光、陈某山、罗某森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来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刘生、陈耀杰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