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潘华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敦,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伟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晓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一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梦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华健、潘敦、周伟龙、潘晓成、董一飞、朱梦航、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5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7日,于2020年4月3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7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害人钟某甲因沉迷于网络赌博等原因急需资金,主动向被告人潘华健、潘敦、周伟龙、潘晓成等人借款,并出具虚高借条支付高额利息,之后被害人父亲钟某乙将借款全部归还。后被告人潘华健等人经了解掌握被害人钟某甲家境殷实的状况,在明知钟某甲无正常稳定的经济来源,自身还款能力不足,其所负债务由其家人出资才能偿还的情况下,不顾钟某甲家人不要借款给钟某甲的提醒,利用钟某甲沉迷赌博等急需要用钱的心理,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相互凑集共谋制造正常民间借贷假象,以假借从他人处拆借资金,实则自己出资的方式多次借款给钟某甲。在借款当时被告人以砍头息、保证金、好处费等名目对借款金额进行扣除,以让钟某甲签署高于实际到手金额的借条的方式虚增钟某甲的债务,并按虚高的借条金额收取高额利息。被告人在钟某甲借款到手后即向钟某甲索还之前的债务及高额利息,以此放纵借款垒高钟某甲的债务,迫使钟某甲以贷还债、以贷还息。最后被告人隐瞒之前向钟某甲收取的砍头息、保证金、高额利息等费用,按借条金额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钟某甲及其家属财物。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3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与潘敦、潘晓成协商后由潘华健出资40000元,潘敦出资30000元,潘晓成出资20000元,以从其他朋友处帮钟某甲拆借的名义借给钟某甲90000元,要求钟某甲签写90000元借条,约定月息3毛,当日扣除砍头息9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81000元,同年6月13日钟某甲归还借款90000元。被告人潘华健、潘敦、潘晓成实际共骗得人民币9000元。
2.2017年6月15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与潘晓成协商后由潘晓成出资30000元,潘华健出资60000元,以从其他朋友处帮钟某甲拆借的名义借给钟某甲90000元,要求钟某甲以6月3日的90000元借条作为此次借款的凭据,约定月息3毛,当日扣除砍头息9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81000元,之后又以90000元的本金按期向钟某甲收取10期限利息共计90000元。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潘晓成出面,隐瞒收取砍头息、高额利息等费用的情况,以90000元借条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当日归还全部借款。被告人潘华健、潘晓成实际骗得人民币99000元。
3.2017年6月28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伙同潘敦、潘晓成共同出资,以潘敦的名义出借钟某甲250000元,要求钟某甲签写250000借条,约定月息3毛,当日扣除砍头息25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225000元。后被告人隐瞒收取砍头息的情况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2017年11月23日按照借条金额归还250000元。被告人潘华健、潘敦、潘晓成实际共骗得人民币25000元。
4.2017年8月3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周伟龙借钱,被告人周伟龙以从朋友处拆借资金的名义出借钟某甲200000元,当日向钟某甲收取20000元好处费,钟某甲实际借得180000元。后被告人隐瞒收取好处费的情况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1月10日分别归还100000元。被告人周伟龙实际骗得人民币20000元。
5.2017年8月7日,被害人钟某甲以王某某奥迪A4轿车为抵押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与潘敦、周伟龙、潘晓成、朱梦航、董一飞协商后,由潘华健出资40000元,潘敦出资50000元,潘晓成出资50000元,周伟龙出资40000元,朱梦航出资10000元,董一飞出资10000元,由潘敦和朱梦航出面出借钟某甲200000元,约定月息1.5毛,当日扣除砍头息10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190000元。之后又以200000元的本金按期向钟某甲收取5期限利息共计50000元。后被告人隐瞒收取砍头息等费用的情况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2018年1月21日归还190000元,钟某甲归还10000元。被告人潘华健、潘敦、潘晓成、周伟龙、朱梦航、董一飞实际骗得60000元。
6.2017年8月9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周伟龙借款,周伟龙将自己的奥迪A7抵押至浙江车贷网借款给钟某甲20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向钟某甲借款50000元,通过银行实际转账给钟某甲150000元。之后,周伟龙归还钟某甲20000元,另30000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后被告人周伟龙在隐瞒30000元好处费的情况下,以20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2018年1月10日归还周伟龙200000元。周伟龙实际骗得人民币30000元。
7.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朱梦航借款,朱梦航与潘华健、潘晓成、周伟龙、潘敦、董一飞协商后,由朱梦航出资50000元,潘华健、潘晓成、周伟龙、潘敦、董一飞各出资30000元。以朱梦航的名义借款给钟某甲200000元,要求钟某甲签写20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3毛,当日扣除砍头息40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160000元。之后被告人又以20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钟某甲2期利息共计80000元。后被告人隐瞒收取砍头息、保证金、高额利息的情况以200000元的借条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10日归还200000元。被告人朱梦航、潘华健、周伟龙、潘晓成、潘敦、董一飞共骗得人民币120000元。
8.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周伟龙借钱,被告人周伟龙以周某乙的名义分两次借款给钟某甲500000元,分别为8月23日出借400000元,9月29日出借100000元。并要求钟某甲分别签写400000元借条和10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2.4毛。其中8月23日当天扣除砍头息96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304000元,期间以40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钟某甲收取利息96000元;9月29日当天扣除砍头息20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80000元。后被告人隐瞒收取砍头息及高额利息的情况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2017年10月25日归还450000元。被告人周伟龙实际骗得人民币162000元。
9.2017年9月20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与潘敦、潘晓成协商后,由潘敦出资40000元,潘华健出资30000元,潘晓成出资30000元,以潘敦的名义借款给钟某甲100000元,要求钟某甲签写100000元借条,约定月息3毛,当场扣除砍头息10000元、保证金10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80000元。后被告人隐瞒收取砍头息及保证金的情况以100000元的借条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务,钟某甲妻子陈某甲于2018年1月10日归还100000元。被告人潘敦、潘华健、潘晓成共骗得人民币20000元。
10.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等人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与潘敦,朱梦航协商后,由潘敦出资150000元,潘华健出资100000元,朱梦航出资50000元,以潘敦的名义借款给钟某甲300000元,约定月息3毛,分两次转账给钟某甲,于9月27日出借给钟某甲100000元,由潘华健扣除砍头息1万元,扣除之前债务的部分利息7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实际借给钟某甲83000元;于9月30日出借给钟某甲200000元,由潘敦扣除砍头息10000元、保证金10000元,以及扣除给潘华健之前借款的10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170000元。在钟某甲收到170000元后,潘敦另向钟某甲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在隐瞒收取砍头息、保证金及好处费的情况下以300000元的借条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款,钟某甲妻子陈某甲2017年11月1日归还潘敦300000元。潘华健、潘敦、朱梦航共骗得人民币35000元。
11.2017年10月9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介绍钟某甲到被告人董一飞处借款,被告人董一飞借款给钟某甲50000元,约定月息3毛,让钟某甲签署50000元的借条,当日扣除砍头息5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45000元。后被告人隐瞒收取砍头息的情况以50000元借条向钟某甲家人索要债款,2017年 12 月09日,钟某甲妻子陈某甲归还董一飞50000元。被告人董一飞实际骗得人民币5000元。
12.2018年6月2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与潘敦协商各出资一半,以从朋友处帮钟某甲借钱的名义于6月3日,6月4日,6月14日,6月23日分四次总计借款给钟某甲480000元,约定月息4.5毛,十天一付息,借款当时扣除砍头息、保证金74500元后钟某甲实际借得405500元,并让钟某甲补写500000元借条,期间被告人收回本金120000元,收取利息52000元。
13.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钟某甲向被告人潘华健借钱,被告人潘华健与潘敦,潘晓成,董一飞等人协商后,由董一飞出资100000元,潘华健出资120000元,潘敦出资60000元,潘晓成出资20000元,以潘敦父亲潘某甲的名义出借给钟某甲300000元,让钟某甲签署300000元的借条,月息3毛,当日扣除砍头息60000元、保证金30000元,钟某甲实际借得210000元。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潘华健、潘敦、董一飞、潘晓成、潘某甲协商后,由潘某甲用虚高的300000元借条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甲归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后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钟某甲归还潘某甲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本金以月息2分归还利息。判决后被告人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借款借据、收条、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银行流水、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周某乙、徐某某、王某某、潘某戊、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华健、潘敦、周伟龙、潘晓成、董一飞、朱梦航、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华健、潘敦、周伟龙、潘晓成、董一飞、朱梦航、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款本金、假借他人名义、恶意制造借款转账凭证等手段放贷,以虚增借款金额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债、以提起虚假诉讼方式意欲实现非法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潘华健、潘敦、周伟龙、潘晓成、董一飞、朱梦航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潘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各被告人在所共同参与的犯罪活动中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潘华健、潘敦、潘晓成、董一飞、潘某甲在部分犯罪中已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助理:何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华健、潘敦、周伟龙、潘晓成、董一飞、朱梦航、潘某甲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随案移送。
3.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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