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潘卓,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号房。曾于2012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卓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潘卓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卓于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江汉区**路**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黄某某、鲁某某3人在该处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潘卓抓获,并当场查获吸食剩余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4颗。经称量取样及鉴定,上述物品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指认称量取样照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转账记录截图、租房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鲁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称量取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卓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卓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卓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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