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启款、潘仕龙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62号

               

被告人潘启款,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21989********水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庄**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潘仕龙,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21995********,水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仕龙于2019年8月30日21时许,乘坐其妻子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江阴市**镇**路**影剧院路段时,被饮酒后的田某某无故用衣服甩打,继而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潘仕龙与田某某互相拳打脚踢。后被告人潘仕龙纠集被告人潘启款及潘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帮忙打架。被告人潘仕龙、潘启款及潘某某共同在江阴市**镇桐岐中心桥东堍、江阴市**镇**副食水果超市门前对田某某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潘启款持弹簧刀朝田某某腹部捅刺一刀,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失血性休克、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小肠系膜裂伤、阑尾系膜裂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韦某某已向被害人田某某家属赔偿医药费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潘仕龙、潘启款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启款、潘仕龙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