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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哲学诈骗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潘哲学,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屯)。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哲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潘哲学以办理驾驶证、不用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等名义招揽考生,在佳木斯市驾考中心附近以驾驶教练车、带领被害人体检等方式取得了赵某某(女,32岁)、王某某(女,38岁)等42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人民币共计190,900元,所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潘哲学于2020年7月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驾照报考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等42人的陈述;

3.被告人潘哲学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哲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哲学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哲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潘哲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浩     

                                20201111

附:

1.被告人潘哲学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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