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潘国彬,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国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潘国彬伙同曹某某(在逃)进入海口市**路**号**城小区预谋实施盗窃,曹某某进入**房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潘国彬负责到电梯处望风,曹某某盗窃了现金900元,一台单反相机、一台小米摄像机、一条银项链、一枚银戒指和五包软中华香烟等财物,曹某某得手以后,通知被告人潘国彬一同逃离现场,事后曹某某分赃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潘国彬。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失窃的一台佳能M3相机价值为1782元,五包中华烟价值为350元,其余物品因实物和无型号等技术信息,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票、刑事判决书、图侦报告。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国彬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国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国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钱财价值30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潘国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潘国彬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锋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国彬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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