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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圣洁盗窃案)_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潘圣洁,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籍贯:四川省三台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无业。2004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7年9月2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2月5日因抢劫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9月12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7月6日释放;2020年5月8日又因涉嫌盗窃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圣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潘圣洁至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长虹天桥下,使用携带的自制撬锁工具,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至此的一辆两轮电瓶车盗走。同日20时许,巡特警七大队民警在绵阳市涪城区花园**组居民点将被告人潘圣洁抓获,同时挡获被盗车辆。经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现价值1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圣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圣洁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潘圣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潘圣洁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圣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春

                                                               检察官助理杨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圣洁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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