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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威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潘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9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6月份起,被告人潘威伙同李某某、梁某某(均判刑)等人,租用位于本市洪山区**街**小区**栋**单元**室,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假冒**建工集团,以介绍承揽建筑工程为诱饵,先后与被害人林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缴纳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林某某、郭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8.7万。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潘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流水,手机短信、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于某某、杨某某、伍某某、罗某某、某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扣押、接收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4.辨认笔录;5.被害人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潘威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缪陈晨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威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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