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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孝勤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潘孝勤,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孝勤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本案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万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孝勤为谋取利益,自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利用微信、“**”APP组织陆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符某某等164名赌客,通过在“**”APP上购买虚拟房卡,开设房间的形式进行网络麻将赌博,并经由“**”APP收发赌资及抽水获利。经司法会计鉴定,该“**”APP发出赌资共计6168712.74元,其中潘孝勤抽头渔利共计6943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红包统计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证人陆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潘孝勤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孝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孝勤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孝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孝勤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鸿民

检 察 官:马  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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