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94号
被告人潘孝赞,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2012年、2015年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孝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潘孝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潘孝赞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潘孝赞窜到三亚市第一市场夜市处伺机盗窃,在三亚市新建街150号聚财楼海鲜广场门口处,看到被害人董某某抱着小孩边走边打电话并将手机放在背后的挎包里,挎包没有扣上。潘孝赞跟在董某某的后面,趁其不注意,就从后面接近并从董某某挎包里将手机夹出来。扒窃得手后,潘孝赞准备离开时,被董某某和丈夫发现抓住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并扣押手机一部。被盗手机为玫瑰金苹果牌XSMAX手机,经鉴定,价值4432元人民币。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玫瑰金苹果牌XSMAX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孝赞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孝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孝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孝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孝赞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孝赞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育明
书记员:张正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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