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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学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潘学光,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学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潘学光和被害人杨某甲在冷云食品厂仓库入库口处,因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潘学光手指受伤.潘学光回到宿舍后携带一把黑色折叠水果刀再次来到仓库入库门口,将杨某甲刺伤。经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前科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潘学光的供述与辩解;4.受害人杨某甲的陈述;5.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6.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照片;7.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学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学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学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学光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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