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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宁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潘宁,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79********,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区**楼**号。被告人潘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1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11日再次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潘宁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向甘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等品牌雪茄,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雪茄价款,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421495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潘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宁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远程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伊

2019年1月24

附:

1.被告人潘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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