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宇强奸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潘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2005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宇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宇及朋友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被害人卓某某工作的新晶夜总会(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海底之路白金大厦五楼)消费完后,邀请该夜总会领班经理陈某某及被害人卓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大排档吃夜宵。当日凌晨5时许,夜宵结束后,被告人潘宇执意要送被害人卓某某回住处,被告人潘宇将被害人卓某某送到其暂住处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区**号楼并跟随被害人卓某某进入电梯,被害人卓某某住在**号楼**室,但是被害人卓某某为了不让被告人潘宇知道其住处,故意将电梯按到23层,到达23层后,被害人卓某某告知被害人潘宇其已到达住处,但是被告人潘宇仍不愿离开,并提出要到被害人卓某某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被害人卓某某的拒绝后,被告人潘宇将被害人卓某某从电梯内强行拽出,并对被害人卓某某实施殴打,后在23层楼道消防通道处将被害人按在台阶上欲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害人卓某某的反抗,被告人潘宇的生殖器未进入被害人卓某某的阴道,且最后也在体外射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宇的供述和辩解;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4131、5379号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4275号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潘宇、卓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出具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潘宇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世钦

检察员:陈晨燕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