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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宏伟、艾长海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潘宏伟,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花园**三单元**室。被告人潘宏伟因犯盗窃罪,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又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6连云港市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潘宏伟因吸毒,2002年5月14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4年5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景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6年11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6年12月7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2月1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潘宏伟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艾长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室,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室。被告人艾长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7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2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艾长海曾因吸毒,分别于2001年12月26日、2008年3月20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分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一年;又因吸毒,2011年3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2019年11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艾长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宏伟、艾长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潘宏伟或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艾长海多次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州区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潘宏伟参与五起盗窃案件,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0485元,被告人艾长海参与其中三起盗窃案件,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08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潘宏伟伙同被告人艾长海至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单元楼道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女,45岁)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盗走,盗窃过程中被告人艾长海为被告人潘宏伟望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70元;

2、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宏伟伙同被告人艾长海至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号楼**单元楼道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男,43岁)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盗走,盗窃过程中被告人艾长海为被告人潘宏伟望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4185元。

3、2019年10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潘宏伟伙同被告人艾长海至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洞处将被害人王某某(男,42岁)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盗走,盗窃过程中被告人艾长海为被告人潘宏伟望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630元。

4、2019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宏伟至连云港市连云区**号楼**单元楼道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女,56岁)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5、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潘宏伟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楼下将被害人侍某某(男,29岁)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宏伟住处的楼道内查获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侍某某,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潘宏伟主动将第4起被盗电动车交至公安机关后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艾长海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抓获,后其主动交代涉案的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宏伟、艾长海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9]5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宏伟、艾长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宏伟、艾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艾长海与被告人潘宏伟共同作案的三起盗窃事实中被告人艾长海起着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潘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长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宏伟、艾长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宏伟、艾长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宏伟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艾长海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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