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潘宗,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融安县**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忠诚,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8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屯**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宗、凌忠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潘宗伙同被告人凌忠诚经预谋,在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太康路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由凌忠诚望风,潘宗将被害人戴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XSMAX手机(经鉴定价值7530元)盗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2019年10月14日将潘宗、凌忠诚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宗、凌忠诚供述;2、被害人戴某某陈述;3、证人叶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及到案经过、研判报告、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宗、凌忠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宗、凌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宗、凌忠诚系共同犯罪,其中潘宗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凌忠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潘宗、凌忠诚均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潘宗、凌忠诚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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