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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宗文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潘宗文,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租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传鑫,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9日以被告人潘宗文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退查,2月21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潘宗文同廖某某、容某某等人喝完酒后,回到其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区**号同被害人石某某夫妻二人合租的出租屋。石某某与钟某某正在客厅喝酒,石某某与钟某某叫潘宗文一起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潘宗文因之前石某某没有骑电动车带其回住处的事与石某某发生争吵。后钟某某用其坐的靠背椅砸潘宗文,潘宗文用左手挡住,石某某在该房屋客厅窗户附近拿了一把铁铲打潘宗文并将潘宗文左侧耳朵划伤流血,随后钟某某离开潘宗文、石某某二人的住处。潘宗文被打后回到出租屋东侧其所住的房间,从房间的窗台上拿了一把单刃水果刀回到客厅,发现钟某某已经离开。潘宗文遂向石某某索要医药费,被拒绝后持刀向石某某挥舞。在双方纠缠过程中,潘宗文持刀捅刺到石某某的头部、胸部等部位。石某某被刺伤后倒地不动,潘宗文见状将该房屋大门用锁头锁住逃离现场。

经鉴定:石某某系被单刃锐器损伤右胸部,刺穿右肺并升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潘宗文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刀具等物证;

2.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宗文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宗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  磊

检察官助理:翟臻儒

                              书  记  员:安  东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潘宗文现被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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