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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宗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潘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镇**街 ** 号。200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河南省郑州市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五个月,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杨碧,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潘宗在本市武侯区少陵路“雷丁浩斯”酒吧舞池跳舞时,贴身靠近同在舞池跳舞的被害人陈某某。潘宗趁陈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置在裤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55元的灰色OPPO ACE2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黑色苹果7PULS手机盗走。后潘宗欲将手机揣入自己裤包离开时,被酒吧工作人员田某某看见并将其控制。潘宗向田某某辩称手机系其在舞池捡拾,并趁田某某呼喊被害人时挣脱控制试图逃走。田某某追上潘宗将其再次控制后带至酒吧门口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潘宗挡获。案发后,被盗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亮亮

2021年02月04日

附:

1.被告人潘宗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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