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潘寒春,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5********,安徽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寒春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寒春与被害人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潘寒春驾驶租赁的牌照号为辽B****5白色“吉利帝豪”共享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KTV外将被害人赵某某接上车带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桥北马厂碱河向东50米处,后二人在车内后排座喝酒聊天,饮酒至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寒春酒后不顾被害人赵某某的反抗在其车后座将被害人赵某某殴打并将其强奸。经DNA鉴定:1.被害人赵某某左侧乳房试子、赵某某精斑阳性外阴试子(2019-04204-W0004-CD)、卫生巾上精斑阳性部位斑迹(2019-04204-W0005-CD)、卫生纸1上精斑阳性部位斑迹(2019-04204-W0006-CD)、卫生纸2上精斑阳性部位斑迹(2019-04204-W0007-CD)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潘寒春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732×1029;2.送检的赵某某口唇试子、卫生纸1上精斑阳性部位斑迹(2019-04204-W0006-SQ)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潘寒春及被害人赵某某DNA分型。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潘寒春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潘寒春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寒春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寒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寒春酒后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寒春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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