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潘小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小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小伟明知隋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假借受托于隋某某向田某某讨要债务之名,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文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小伟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五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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