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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小双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潘小双,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90********,水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200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0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小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小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潘小双进入本区永和街**巷**号**房内,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放置于床边充电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968元)。

2019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本区永和街横迳村一饭店内抓获被告人潘小双。同日,公安人员依法搜查被告人潘小双在本区永和街**巷**号**房的住处,并扣押疑似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小双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搜查、扣押材料;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8.发票等书证;归案经过;9.户籍查询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小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小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小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小双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49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视频光碟3张,随案移送。

7.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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