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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小孙盗窃、妨碍公务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135号

    被告人潘小孙(冒用名潘长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黎川县**镇**村**湾*号户*。曾因盗窃分别于l998年6月9日、2003年2月17日、2004年11月3日、2006年10月23日、2008年6月l7日被抚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送劳教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 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2017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2012年7月5日、2015年6月11日被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十一个月,于2019年9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小孙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小孙来到本区**街道***路**广场,趁被害人胡某某坐在广场台阶上睡觉不备之际,窃取其放在脚边的一个黑色双肩包(无法估价),内有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钱包一个、驾驶证、身份证各一张某某银行卡数张,驾驶证、身份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身份证、钱包、银行卡、衣服等(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葱茏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小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8月28日12时许,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广化派出所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潘小孙涉嫌盗窃,民警陈某甲即带领辅警陈某乙、鲁某甲本区五马街道**巷**号被告人潘小孙暂住处,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潘小孙拒不配合且准备逃跑,民警、辅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控制,期间被告人潘小孙挣扎反抗,并用手抓、脚踢、嘴咬民警、辅警,致使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陈某甲双上肢、胸部皮肤损伤,其伤势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辅警陈某乙右环指、左食指咬伤致皮肤破损,右食指、前臂皮肤擦伤,上臂皮肤挫伤;辅警鲁某乙小指咬伤致皮肤破损,中指皮肤擦伤,其伤势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用门诊病历、门诊病历证明书、人民警察证、协警工作证、核查情况、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鲁某丙、陈某乙的证言及证人陈某甲、姚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小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小孙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小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潘小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毅

                                      2020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潘小孙现羁押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黑色钱包壹个、黄色短袖壹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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