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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少勇、苏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710号 

被告人苏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瑞安市**街道**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瑞安市**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少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现住瑞安市**街道**大厦**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2015年4月24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11月18日、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6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结伙在瑞安市**街道**村被告人潘少勇家中、**村公园、**村公园、**面馆、**村、**村等地摆设扑克牌九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苏某甲负责抽取头薪、召集赌客,被告人苏某乙帮忙抽取头薪、买水,被告人潘少勇负责搬运桌椅、寻找场地,赌场累计摆设20余场,一场抽取头薪500余元,累计抽取头薪1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向赌客提供赌资,数额累计达20余万元,非法获利300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吴某某、蔡某某、辛某某、陈某乙、薛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录像、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少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萍

检察官助理:蔡雅芝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潘少勇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7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5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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