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潘平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黎川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平繁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6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潘平繁与陈某曾系男女朋友,后陈某某借口其与丈夫倪某某和好而与潘平繁分手。
2019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潘平繁听说其存放在陈某某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651号403室租房内的行李被扔掉,便心怀不满,搭乘高铁从上海市赶至宁波市奉化区。17时50分许,潘平繁在奉化区岳林街道舒家村义乌小百货超市购买了一把尖刀,后从房东处拿来钥匙进入该租房,并将放有尖刀的背包放在该租房内,后出去上网。23时许,潘平繁回到陈某某租房内,见陈某与被害人万某某(男,殁年17岁)睡在床上,误将万某某当作陈某某丈夫倪某某。潘平繁以聊天为由将陈某某骗出租房后,从背包内拿出尖刀连续捅刺万某某头部、项部等部位多刀,并阻止陈某某进行救助,致使万某某全身大量软组织裂伤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3月28日2时40分许,陈某某拨打120救助电话。3时许,被告人潘平繁先跟随陈某乘救护车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报警后,潘平繁又跟随陈某某乘警车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大厅内等候。到案后,潘平繁基本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血迹等;
2.书证:户籍证明、入院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平繁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平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单铭君
代理检察员:左乔木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平繁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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