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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建华抢劫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四分院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潘建华,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号(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1999年1月15日经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3日由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建华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石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9月,被告人潘建华伙同谭某某(已判刑)共谋到石柱县城抢劫摩托车出卖。同年9月11日20时许,二人在石柱县城桥头场(小地名)租乘被害人秦某某的摩托车前往丰都县江池镇,在返回石柱县城途中,当车行驶至石丰公路5km+850m段处,潘建华、谭某某借故让秦某某停车,并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秦某某杀害,劫走秦某某身上现金数十元和秦某某用于营运的红色嘉陵125型摩托车。经鉴定,秦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20年6月12日 01时许,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砚山县**镇**村**号将被告人潘建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报告表、户口信息、抓获经过、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谭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建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石柱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石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敏

                              检察官助理:彭宁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建华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2.案卷4册、证人名单1份、一证通1份;

3.被害人秦某某的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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