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潘建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号。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6月13日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建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潘建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菜市场内**门面,看到店主何某某的手机放置在店内桌面上,于是趁何某某繁忙不注意时,将桌面上的手机盗走,后在南坪以4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4元。
2020年8月10日民警在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附近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潘建材抓获,被告人潘建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置凭证、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建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建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建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建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建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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