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潘张琼,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72********,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潘张琼于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7日因盗窃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5日因盗窃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张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张琼于2020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5日期间,在佛冈县城内实施盗窃四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张琼从佛冈县**镇**村的出租屋步行至佛冈县**镇**街**号**商店卷闸门前,发现卷闸门底部有缝隙,于是在附近拿起一条木棍作为工具,趁四周无人,将木棍插进卷闸门缝隙,强行将门撬开,接着潘张琼用手拉起卷闸门,然后钻入商店,在商铺右侧的一张桌子抽屉里盗得零钱若干和五包金色芙蓉王香烟,后又用木棍敲烂店铺内的摄像头,强行扯下摄像头并丢弃。经清点,潘张琼盗得约人民币150元和五包芙蓉王香烟。
2.2020年2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张琼步行至佛冈县**镇**街一电房时发现电房旁放着一把铁铲,于是以此作为工具。潘张琼手持铁铲步行至佛冈县**镇**巷**号**店门前,发现卷闸门底下有缝隙,于是趁四周无人,将铁铲插进卷闸门缝隙强行将卷闸门撬开,接着拉起卷闸门,然后钻进店,在店里的桌子抽屉里盗得现金若干后,用铁铲敲烂店内的摄像头再离开店铺。经清点,潘张琼盗得人民币170元。
3.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潘张琼步行至佛冈县**镇**路**号**菜馆门前,发现卷闸门底部有缝隙,于是走到附近一辆环卫车上拿走一条木棍,然后趁四周无人,将木棍插进卷闸门缝隙强行将卷闸门撬开,然后钻进菜馆内,在店前柜台内侧的抽屉里盗得零钱若干再离开店铺。经清点,潘张琼盗得约人民币150元。
4.2020年3月5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潘张琼步行至佛冈县**镇**路**号**香烛店门前,发现卷闸门底部有缝隙,于是从附近找到一块废木板,趁四周无人,将木板插进香烛店的卷闸门缝隙强行将卷闸门撬开,然后钻进商铺,在商铺内桌子的抽屉内盗得零钱若干后离开。经清点,潘张琼此次盗得人民币423元。当天,潘张琼在回出租屋路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的人民币423元已起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张琼共四次独自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盗得人民币893元。归案后,被告人潘张琼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所盗得的现金财物已部份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长木板一块、潘张琼现金人民币合计1295元、钥匙一串已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佛冈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将扣押的部分现金发还给宋某某423元、李某某150元、刘某某170元、范某某150元;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释放证明书》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张琼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张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张琼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又因被告人潘张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所盗得的现金财物已部份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附录音录像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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