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潘强乘车至通许县玉皇庙镇玉皇庙村,趁该村村民许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在堂屋内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强的供述;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潘强刑事前科判决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杜建军
代检察员:田昀蒙
附:1.被告人潘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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