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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强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潘强,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年10月30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潘强乘车至通许县玉皇庙镇玉皇庙村,趁该村村民许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在堂屋内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强的供述;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潘强刑事前科判决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建军

代检察员:田昀蒙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潘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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