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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德翔、陈人河盗窃、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潘德翔,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人河,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犯盗窃、抢劫罪2015年12月1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高铁站斜对面公路边发现被害人邢某甲停放的1部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22两轮摩托车,后二人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撬开盗走。次日二人将该偷盗来摩托车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镇**村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待查),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邢某甲被盗1部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22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

2.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在黄流镇抱本路天天舞厅停车处,二人将停放在该舞厅门口被害人杨某某的1部银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6二轮摩托车(车牌印有“护林防火”字样),及停放在该舞厅大门向内约100米处被害人林某甲的一部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后二人利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摩托车撬开盗走。偷盗得手后二人将该两部摩托车开到利国镇同梦KTV旁边放,并在此处将1部摩托车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卖给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待查),另外,被告人潘德翔以人民币2500元将被害人林某甲被盗摩托车卖给陈某乙。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6两轮摩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林某甲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5元。另查明,被盗1辆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两轮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林某甲,杨某某被盗摩托车去向不详。

3.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瑞轩宾馆门口发现被害人邢某乙停放的1部黑白相间的新大洲本田SDH110-16A二轮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潘德翔放哨,被告人陈人河利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被害人邢某乙摩托车撬开盗走,后该盗来摩托车由被告人潘德翔贩卖,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邢某乙被盗1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6A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80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去向不详。

4.2019年12月18日2时30分,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分别戴鸭舌帽、口罩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佛罗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佛罗镇仙境假日酒店发现被害人方某甲停放的一辆红白相间的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后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二人使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头锁撬开盗走,随后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各自驾驶摩托车返回利国镇,该被盗来摩托车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以人民币2300元价格卖给周某某。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方某甲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5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方某甲。

5.2019年12月18日9时40分,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烟草公司与兰州拉面之间公路边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的一部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随后二人利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撬开盗走,次日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该车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王某乙。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卢某某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9A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60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卢某某。

6.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嘉燕宾馆前,在该宾馆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22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陈人河在路边放哨,被告人潘德翔使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撬开盗走,盗窃得手后二人将被盗摩托车驾驶至利国镇藏匿。后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于2020年1月5日由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400元,王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人民币2200元赃款给被告人陈人河,被告人陈人河收到钱后与被告人潘德翔将赃款平分。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乙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22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陈某乙。

7.2019年12月22日2时50分,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黄西村听海公寓楼下发现被害人陈某丙停放的一部黑红相间的新大洲本田SDH110-16A二轮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潘德翔在旁边放哨,被告人陈人河利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撬开盗走,次日被告人潘德翔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将该盗来摩托车卖给冲坡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陈某丙一部黑红相间的新大洲本田SDH110-16A二轮摩托车价格人民币5780元。另查明,目前该被盗摩托车去向不明。

8.2019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绿旺酒业与江海家私结合部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部黑绿相间的南方牌二轮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潘德翔在旁边放哨,被告人陈人河利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撬开车头锁,后犯罪嫌疑陈人河将黄某某的摩托车推出来交给被告人潘德翔驾驶,然后被告人陈人河驾驶自己摩托车将被告人潘德翔驾驶的盗平摩托车推到利国镇一修理厂。次日二人将该盗来摩托车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卖给一男子,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被盗一部南方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9.2019年12月22 日8时许,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驾驶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来到佛罗镇程贯包装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在程贯包装门口处二人发现被害人邢某乙停放的一部黑灰色新大洲SDHIT0-22轮摩托车,后由被告人潘德翔望风,被告人陈人河带着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头锁撬开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该摩托车返回利国镇。二人在利国镇将盗窃来摩托车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卖给王某乙。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邢某乙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22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40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邢某乙。

10.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驾驶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来到佛罗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佛罗镇太阳城一醉坊酒行门口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的一部红白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没有拔钥匙,后由被告人潘德翔放风,被告人陈人河上前启动该摩托车驾驶回利国镇同梦酒店附近停放,当日被告人潘德翔将该盗来摩托车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阿某某”(身份不详,待查)。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潘某某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11.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龙腾金街货梯口处发现被害人陈某丁停放的一部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6二轮摩托车,随后被告人潘德翔下车将该摩托车推到黄流中学后门处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撬开锁,并由被告人潘德翔将该盗来摩托车开回利国镇,被告人陈人河驾驶自己摩托车紧随其后。次日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将该被盗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某。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丁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6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另查明,该被盗的一部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6二轮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陈某丁。

12. 2019年12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驾驶一辆摩托车沿着G225国道从利国镇来到佛罗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国道边被害人方某乙住所发现其停放的一部红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6二轮摩托车,然后由被告人潘德翔负责放哨,被告人陈人河带着一把铁制T型工具前往盗窃摩托车,但因该摩托车加装了前轮锁,被告人陈人河叫被告人潘德翔用液压剪刀将车前轮锁剪断盗走,偷窃得手后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将盗窃摩托车开到利国镇同梦KTV旁边放,后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以人民币31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丙的一朋友(待查)。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方某乙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6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5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方某乙。

13.2019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二人在黄流镇抱本路新明月烟酒行门口处发现被害人陈某戊停放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WY125-13二轮摩托车,随后犯罪嫌疑陈人河下车将该未撬开锁的摩托车推出来路边交给被告人潘德翔,然后二人撬开摩托车头锁开回利国镇,后以人民币2500元价经吉某某介绍卖给陈某壬。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戊被盗一部五羊本田WY125-13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40元。另查明,该被盗一部灰色五羊本田WY125-13二轮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陈某戊。

14.2019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驾驶一辆摩托车沿着G225国道从利国镇来到佛罗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佛罗镇刘某某住所处楼梯间发现停放的一部黑黄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9二轮摩托车,随即被告人潘德翔将摩托车头锁撬开后启动驾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将该盗窃来的摩托车经陈某甲介绍,以人民币24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丙朋友。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9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25元。另查明,该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9二轮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刘某某。

15. 2020年1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陈人河、潘德翔驾驶摩托车来到佛罗镇旺旺宾馆前寻找盗窃目标。在公路边发现被害人陈某己停放的一辆灰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潘德翔放风,被告人陈人河带着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头锁撬坏盗走,后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二人返回利国镇,当天被告人陈人河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陈某甲。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己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9A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另时查明,该被盗窃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陈某己。

16.2020年1月5日1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来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多福轩宾馆楼下处发现被害人陈某庚停放的一部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10-16A二轮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陈人河在旁边放哨,被告人潘德翔使用一把铁制“T”型工具将该摩托车撬开盗走,次日二人将盗窃的摩托车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找到王某乙,并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庚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16A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0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陈某庚。

17. 2020年1月5日4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贝壳酒店停车场发现2部摩托车没有上锁,其中靠停车场内部的系被害人杜某某停放的一部白色新大洲本田SDH110-22二轮摩托车,靠停车场外部的系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10-22二轮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潘德翔在放哨,被告人陈人河先将杜某某的摩托车撬开盗走,后与被告人潘德翔一起将该摩托车开到黄流老医院附近停放,并再次返回以同样的手法再将被害人李某某摩托车撬开盗走,盗窃得手二人将盗窃的其中一辆摩托车开到利国荷口村停放,然后二人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再次返还黄流老医院附近将盗窃另一部被盗摩托车开到利国镇一奶茶店停放,后杜某某被盗摩托车被陈人河以人民币2400元贩卖给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待查),被害人李某某被盗摩托车被潘德翔以人民币1300元价格卖给一男子(待查)。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杜某某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22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40元;李某某被盗一部新大洲本田SDH110-22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另查明,该被盗2部摩托车现去向不明。

18. 2020年1月5日5时许,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黄流镇盗窃摩托车。二人在黄流镇鑫玲子公寓停车场发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的1部绿源电动车,然后被告人潘德翔将该摩托车撬开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潘德翔将该车开回家供自己使用。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乙被盗一部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另查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林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潘德翔作案摩托车1部,1把液压钳,1把“T”型工具、帽子、口罩、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搜查潘德翔住所扣押的衣物及绿源电动车1部;扣押陈人河作案所穿衣物一批,手机1部;扣押车陈某甲的摩托车1部、手机1部;扣押吉某某涉案摩托车2部,关某某涉案摩托车1部,陈某乙涉案摩托车1部;扣押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人涉案摩托车7部(均已拍照固定);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收据,搜查证、搜查笔录,(2015)乐刑初字第365号、(2016)琼90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吉某某、陈某辛、关某某、陈某乙、符某某、唐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邢某丙、杨某某、林某甲、邢某乙、方某甲、卢某某、陈某戊等的陈述;

5.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9】457、498、499号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065元,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有盗窃犯罪前科,并在其上次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到案后能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具有悔罪认罪表现,愿意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涉案价值人民币3866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配合带领公安民警将其所销售的摩托车一一寻找追回并退还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标

2020年5月28

                                     

附:1.被告人潘德翔、陈人河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联系方式1878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涉案财物:扣押潘德翔作案摩托车1部,1把液压钳,1把“T”型工具、帽子、口罩、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搜查潘德翔住所扣押的衣物及绿源电动车1部;扣押陈人河作案所穿衣物一批,手机1部;扣押车陈某甲的摩托车1部、手机1部;扣押吉某某涉案摩托车2部,关某某涉案摩托车1部,陈某乙涉案摩托车1部;扣押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人涉案摩托车7部,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4.光盘5张;

5.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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