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潘志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莆田市城厢区,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志勇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开始,被告人潘志勇伙同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村**街**足浴店店内组织黄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等3人从事卖淫活动。经营期间,同案人张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并规定提供性服务的价格为人民币15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并与相关人员约定抽成等。经查,2019年7月底至案发时,**足浴店共组织卖淫49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9450余元。
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宿舍**楼抓获被告人潘志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避孕套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潘志勇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志勇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志勇伙同同案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志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志勇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海山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志勇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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