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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思英、潘炜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

被告人潘思英,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71957********,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出生地上海市闸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家园**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潘炜(曾用名张炜),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71983********,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塘沽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座**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街**号楼**门**号。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思英、潘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某甲、刘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2月14日、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28日、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思英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潘炜系*甲公司**,负责员工培训、业务咨询等。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潘思英、潘炜在明知*甲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以保本保息、资金安全为由,通过召开推介会、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收益率12%-24%进行高息揽存。截止案发,*甲公司共吸揽投资人58人,存款人民币5181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投资人本息。投资人报案后,被告人潘炜、潘思英分别于2016年9月10日、9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理财产品宣传单等物证;

2.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函、借据、还款计划书、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3.证人霍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投资人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潘思英、潘炜的供述和辩解;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思英、潘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1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康蕊

代理检察员:张玉恒

2017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思英、潘炜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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