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扬中(曾用名:潘国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县**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扬中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潘扬中因沉迷“六合彩”赌博,为筹措赌资,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使用“潘国华”的身份,虚构拿货、买卖车辆等事实和以借款名义实施诈骗多起,共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852812.5元,所骗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后潜逃在外。其中,采取赊账拿货再低价销赃方式和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46845元;采取赊账拿货再低价销赃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667.5元;采取伪造车辆登记证书抵押借款和买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人民币54000元;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币2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送货单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资料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复印件、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扬中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潘扬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扬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潘扬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扬中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扬中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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