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潘敏俊,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2********,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敏俊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2019年9月23日,经依法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潘敏俊怀疑其妻黄某甲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同年6月5日8时许,潘敏俊与黄某甲在商谈离婚事宜过程中发生争吵,潘敏俊持水果刀向黄某甲背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续捅刺,并用双手掐住黄某甲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大失血,伴部分机械性窒息征象,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潘敏俊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刀具等物证照片;2、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潘某甲、黄某乙、潘某乙、潘某丙和陈某某等的证言;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潘敏俊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敏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敏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保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敏俊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共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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