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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抢劫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潘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广德县**镇**村**村**号,住杭州市临安区**路**弄**房。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嘉定区城中路扬招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锦江公司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普陀区**路附近时,潘某持刀威逼苏某某停车并抢得车内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待得手后,潘某让苏某某下车,由其驾驶涉案出租车行驶至威武路、威武西路路口,弃车逃逸。

2005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在本市虹梅南路附近扬招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大众公司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徐某某**路**路路口时,潘某等人持刀威逼黄某某停车并抢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元)。由于黄某某趁机逃离出租车,潘某便自己驾驶涉案出租车行驶至**路**路路口,弃车逃逸。

2005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上南路扬招被害人庄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的巴士公司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路,北艾路路口时,潘某持事先准备的仿真枪威逼庄某某停车并试图抢劫钱款。由于庄某某积极反抗,潘某在未获取财物的情况下,弃车逃逸。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潘某在浙江省临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苏某某、黄某某、庄某某的陈述,证人闫某某、薛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赃证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检验报告、DNA正查查中报告、嫌疑人模拟画像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徐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明2005年间被告人潘某多次在本市实施抢劫出租车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办案说明等,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潘某的强制措施情况和潘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部分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在第三节抢劫事实中,被告人潘某已着手实施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十年以上至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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