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潘敬岩,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委**组)。2019年6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敬岩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信用卡诈骗犯罪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潘敬岩以其妹妹潘某某的身份,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1号中国银行乐松支行骗领一张长城电子信用卡(卡号62166953000********)。次日潘敬岩使用该卡在平安普惠申请贷款人民币30,000元,截至2019年9月11日累计欠款人民币29,962.9元。
2.诈骗犯罪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潘敬岩为还农商银行贷款,伪造哈尔滨市南岗区福顺尚都**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害人闫某某谎称自己是该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卖给闫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闫某某替潘敬岩偿还农商银行贷款及利息568,674.62元以充当购房款,并支付给潘敬岩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后被潘敬岩挥霍。潘敬岩总计诈骗人民币648,637.61元。
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证号为哈房权证南字第10010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引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潘敬岩于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房产证;
2.书证: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账单、银行流水、中国联通公司号码申请单、贷款资料、诉讼告知函、购房协议、收条、还款凭证、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证人证言:邱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敬岩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邱某某的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敬岩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敬岩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敬岩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潘敬岩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重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敬岩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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