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潘文建(绰号“阿达”),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文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潘文建等人在他人的组织下,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设立窝点从事针对我国境内公民的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由“电脑手”通过网络电话群呼我国境内公民的移动电话,冒充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通知用户电话即将停机,引诱用户接听人工服务,被告人潘文建等一线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等客服人员接听用户的电话,谎称用户名下有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办理的移动号码被用于非法用途,用户信以为真后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天津市或上海市公安民警的二线、三线话务员处,其谎称用户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涉嫌洗钱犯罪,并以清查资金等名义诱骗用户向指定的“安全帐户”转账,以诈骗他人钱财。经查,被告人潘文建参与期间诈骗数额共计805881元。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5日至4月6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孔某某37600元。
2.2017年4月15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2000元。
3.2017年5月7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段某某99860元。
4.2017年5月13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魏某某900元。
5.2017年5月17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程某某49763元。
6.2017年5月20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欧某某44158元。
7.2017年5月21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4500元。
8.2017年5月22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300元。
9.2017年5月25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卢某某53700元。
10.2017年6月1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甲20200元。
11.2017年6月6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7200元。
12.2017年6月9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6300元。
13.2017年6月14日至6月15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韩某某450000元。
14.2017年6月22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许某某、段某某、魏某某、程某某、欧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杨某甲、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文建及同案犯马某某、彭某甲、伍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高某某、彭某乙、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文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文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欺诈从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文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文建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文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潘文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文建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